檢方起訴指出,鍾女於2020年10月28日獨自從校園返回校外宿舍,步行經過台鐵沙崙支線高架橋下便道時,遭梁男強擄,並性侵殺害,之後遭棄屍高雄市阿蓮山區,檢察官認為梁男已無教化可能,去年底依強制性交未遂、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遺棄屍體等罪嫌起訴梁男,並求處死刑。
鍾女父母事後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橋頭地檢署3月16日收案後,4月29日橋檢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審議認為,鍾女因犯罪行為死亡、檢察官已對本案提起公訴,鍾女父母符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之遺屬範圍,因此同意補償鍾家殯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約200多萬元。
橋檢22日指出,待申請人提供資料完成後續程序,就會將賠償金匯款至指定帳戶,因為是國家先支付犯罪補償,法條有限額規定,不足的部分被害人家屬仍可對被告要求賠償。
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是當被害事件發生後,常因加害人貧困、家境狀況不明或是不知去向,導致被害人無法得到賠償,為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而催生的補償金制度。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國家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的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賠償金由國庫代墊,並先賠償受害者或家屬,之後再向加害者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