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文姿云於2015年4月與「弘特舞蹈演藝顧問」經紀公司簽約,委由弘特協助洽商品牌露出機會及運動員贊助事宜,日後因雙方合作理念逐漸不合,開始有動搖之心,為專心準備賽事,因此提前於2020年5月終止契約。
文女主張,解約後,前經紀人、弘特負責人張詩弘,仍在臉書「張詩宏(Danny D)」上,繼續以「空手道文姿云經紀人」自居,更擅自使用文女照片,還說文女有違約情事,種種舉動已侵害文女肖像權、名譽權,因此向張男求償30萬元精神慰撫金並要求刪除臉書言論,另外也要求弘特公司給付367,792元欠款。
弘特針對應給付文女367,792元款項不爭執,但指出文女不得片面解約,雙方契約仍有效存在,文女依約應償還賀寶芙公司109年度代言費、律師函稿費用、NIKE公司109年度商品贊助費之40%共43萬餘元給弘特,弘特以此主張抵銷,張詩宏也未侵害文女名譽權、肖像權。
弘特同時反控,文女片面與NIKE等公司簽約所獲酬勞、費用,應依約給付弘特,加上文女片面解約導致弘特商譽受損等,要求文女賠償234萬餘元。
台北地院審理認定,文女終止委任契約有理由,雙方委任關係自去年4月24日起不存在,弘特公司雖主張抵銷43萬餘元,但因其中關於賀寶芙公司109年度之代言費,是由文女另一經紀人臧國帆主導,弘特無權受領,抵銷無理由,弘特仍應給付文女345,587元,且張詩宏已非文女經紀人,卻仍於臉書簡介登載「空手道文姿云經紀人」字眼,已侵害文女人格權,張男應將其字句刪除,文女則不用賠償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