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8日,新北檢警為追查丟錶案真相,搜索新北市刑大偵六隊辦公室,結果意外在備勤室天花板上搜出槍毒。
當時一名陳姓小隊長坦承將槍毒放在天花板,但辯稱,2011年間刑大要搬到新辦公大樓,他在整理儲物櫃時,發現一批扣案槍毒,認為應是證物,擔心日後有同事來尋找,又不知如何處理,才會放到天花板上。
新北地檢署調查時,多名員警供稱,陳姓小隊長多次在泡茶時,提到他在2011年搬遷辦公室時,找到一批槍毒等無主證物,不知怎麼處理,又擔心向上陳報會害同事被懲處,才自行塞到天花板上。
檢方認為,陳姓小隊長未依規定報告發現證物,已違反警方內部相關行政規範,但他沒將槍毒等證物帶離,也無法排除證物於機關搬遷前,就已存在的可能性,加上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小隊長犯行,因此以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但檢方指出,本案證物處理及保管程序有嚴重疏失,相關單位應檢討並落實證物管理機制措施及強化督導作業,而陳姓小隊長及相關考核督導人員之行政責任或懲處,應由所屬警察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