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攻堅進入民宅,破獲詐騙集團的藏身處,5名嫌犯不法所得超過上億元,除了面臨詐欺刑責,服刑前還得強制工作3年,不過這項規定也引發法界爭議。代理人律師王炳人:「其實在岩灣技訓所他所受的待遇,跟一般的監獄是沒什麼兩樣的,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
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及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受刑人因遊蕩或懶惰成習犯罪者,得在服刑前強制工作,一般要去待技訓所3年,依情況增減一年半,也會領到基本薪資。
代理人薛煒育律師:「懶惰遊蕩等於犯罪,能工作就等於不犯罪這樣的迷思,而忽略了犯罪學對於犯罪原因之探討。」代理人周宇修律師則表示:「強迫勞動歷史其實都是從奴役,違反當事人意願以及剝削他的自由,還有他的身體來作為代價的狀況。」
強制工作的執行地點,男性在台東的技能訓練所、女性集中在高雄女子監獄,工作內容通常是摺蓮花、紙袋、漁網加工,跟一般受刑人一起,工作內容也沒差別,讓部分律師及被告認為侵害人身自由,甚至有一罪二罰的爭議。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統計有三成出來都找到職業、找到工作,所以這些數據都支持,我們這個強制工作對我們一些,以犯罪為成習的人是有必要性。」
2001年大法官就曾對強制工作作出解釋,認為強制工作並未違憲,如今法界人士再度聲請釋憲,大法官會如何做出決議,引發各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