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時,林奕華抗辯表示,曾聘林廷霖擔任辦公室主任,但在性侵案發生前,林廷霖已辭職,雙方上已無僱傭關係。
不過,法官認為,林廷霖辭職後,仍續任林奕華立委黨內初選團隊成員,並持有服務處鑰匙,可自由進出,且服勞務受林奕華監督,並以討論選務之名,邀被害人到服務處內性侵得逞,認定性侵案與林廷霖執行職務有關,林奕華須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刑事判決內容,林廷霖邀志工到立委服務處「聊天」,強拉志工到雜物間性侵,過程造成被害志工左側肩、右上臂瘀傷、右手腕、左小腿和右小腿瘀傷,身體也有擦傷。
林廷霖辯稱與被害人互有情愫,屬「合意性交」,但法官針對驗傷報告指出,被害人全身多處掙扎痕跡,不像是兩情相悅,且被害人事發後身心受創嚴重,也否認對林廷霖有意思。
此外,林廷霖事發後還穿有「林奕華」字樣的背心前往行程,法官認為,儘管已從辦公室辭職,林奕華仍為林廷霖的實質僱用人,因此判林奕華須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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