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治法制定通過。」立法院長游錫堃敲下議事槌,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跟騷法》明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的跟騷行為,犯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違反保護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研議5年之久《跟騷法》終於過了,但在野黨還是有疑慮。國民黨立委林為洲:「性與性別有關才會構成,才會適用這一條法律,來保護所有被跟蹤騷擾困擾的民眾。」
最爭議的不外乎跟蹤騷擾行為定義部分,行政院版本將定義限縮在「與性或性別有關」行為,也就是說在確認犯嫌是否有監視觀察、不當追求、尾隨接近等八大樣態前,被害人亦有舉證責任。
民眾黨立委賴香伶:「再再會限縮現在非常多新形態的犯罪關係,包括動用科技平台或電話騷擾,或者是行動上的一個跟蹤。」林為洲:「是不是性與性別,愛恨情仇很主觀,被害人如何舉證?」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國民黨想要放大,那就跟其他現在有的一些限制人身自由啊,恐嚇等那些犯罪樣態是一樣的,以後反而檢察官難辦案。」怎麼兼顧社會期盼與人權,落實性別暴力防制,除了修補社會安全網,還有很多努力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