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11月7日凌晨0時40分許,張男、李男、陳男共乘瑪莎拉蒂跑車,行經臺灣大道3段與河南路3段交岔路口處,與宋姓男大生駕駛的轎車發生擦撞,3人因此心生不滿,由張男持鋁棒與李男、陳男一同下車,嚇逼宋男下車理論。
宋男見3名惡煞來勢洶洶,不得已只好配合下車,旋遭張男勒住,帶到Maserati跑車側邊察看車損,接著再被帶往一旁人行道拉扯頭髮、搧巴掌、推倒在地。
李男、陳男還架著宋男,供張男持續搧巴掌,張男更威脅宋男同車友人「你們打電話試試看」等語,並要求宋男友人下車,宋男友人見對方面露兇光、手持棍棒,因而不敢使用電話報警,並聽令下車。
張男等人將宋男打趴在地後,張男又以腳持續猛力踹踢宋男頭部,使宋男因此受有頭皮、手部、左膝挫擦傷、鼻部流血、左眼瘀青、頭骨破裂硬膜上出血、氣腦及顱骨底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
警方獲報到場處理,將宋男送醫救治,由醫院施以緊急開顱硬腦膜上出血移除及電子式顱內壓監測器置放手術,術後入加護病房治療,宋男這才撿回一命。
檢察官認定,張男涉犯強制、殺人未遂等罪嫌;李男、陳男涉犯強制、傷害等罪嫌,24日起訴並移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