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說明,競選與罷免活動期間,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每日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從事公開競選、助選及罷免等宣傳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者,不在此限。此外,政黨及任何人也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中選會表示,自2021年12月30日零時起至2022年1月9日投票時間截止前,政黨或任何人亦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反規定者,也是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中選會也提醒民眾,投票日於投票所四周30公尺外,若有妨害或擾亂投票之進行,或妨害民眾自由行使其投票權等不法行為,含監控行為在內,將由檢警機關依刑法第142條及第147條規定處理;同時,投票日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也不得有喧嚷、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之行為,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