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雄地檢署起訴書,曾麗燕於2010年12月起歷任高雄市議會(縣市合併後)3屆議員,在擔任高雄市議長期間,她竟指示胞妹曾麗鴻、助理曹雪禎採「虛報人頭」及「低薪高報」等方式,詐領助理費,金額高達新台幣1,330萬元。
高雄市議員每月可申請24萬助理費,最多可聘用8名助理,等於聘滿時,每年申請總額可達288萬元。檢方發現,曾麗燕、曹雪禎等人要求應聘助理交出存摺及印鑑,等薪水入帳後,再由曾麗燕、曹雪禎持存摺及印鑑提領,發「現金」給助理。
議員辦公室每月向議會申報助理薪資,每名助理申報4萬元,但經過曾麗燕後,實際卻僅領2.5萬至3萬元不等。檢方認為,公費助理補助費(含春節慰問金)是公費助理在職務上取得報酬,受領人應為公費助理,須專款專用,議員不得據為己有或挪為他用。
此外,檢方還查出,當助理曹雪禎離職後,竟然仍繼續以助理名義、擔任「人頭」詐領助理費,將詐領來的款項,用於服務處水電、餐費、電話費等雜支。
雄檢偵查時,曾麗燕坦承不實申報助理費,但辯稱是助理沒有提醒法規修正,議會也沒告知,因此她以為助理補助費、春節慰問金等可以作為個人使用,才按慣例為每位助理申報4萬元薪資,用以繳納黨費、會費、卡費等支出,否認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貪汙。
高雄地檢署偵結後,依貪汙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罪,起訴曾麗燕、曾麗鴻及涉案助理等13人,考量部分助理因偵查中坦承犯行,無前科、態度良好,建請法官予以緩刑自新。
對此,曾麗燕表示,從事公職以來,對監督市政與為民喉舌,全力以赴,從無懈怠、亦無辜負。面對助理費案起訴,深感遺憾,靜待司法判決,也將透過司法程序力證清白;國民黨高雄市黨部則表示,尊重司法調查,一切依照黨內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