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7日晚間,鹿港警分局海埔派出所吳姓警員與同事執行臨檢勤務,吳男在警車旁警戒,此時廖男駕駛小貨車經過,疑似未注意到正在執勤的吳男,以照後鏡撞擊到吳男身體左側,導致吳男再撞擊警車的照後鏡而雙膝著地,膝蓋承受衝擊力道受傷。
這起意外造成吳男雙側膝挫傷、下肢麻木,醫院判定不宜跑跳、激烈運動、負重或久站,需長期復健,因此從外勤轉調至內勤單位,薪水從新台幣6萬2千多元,降至含加班費4萬8千多元,吳男為此提告要求廖男賠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及薪資損失等共計212萬8,935元。
不過廖男向法官表示,自己每月薪資含加班費可領約4萬多元,依照自身經濟能力,僅可賠償10至15萬元。
法官審酌,吳男因車禍受傷須長期復健治療,身心及精神已受到不少痛苦,這一切皆是因男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所致,因此認定吳男求償有理,扣除手術費用及酌減精神慰撫金等費用後,判廖男賠償174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