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翁婦於2020年6月中早上使用超商ATM要存款,先成功存入第一筆15,000元後,準備再存入第二筆33,000元,不過因後方有人排隊令她緊張,翁婦當下並未確認到第二筆存款失敗就匆匆離開。
離開ATM約1分鐘後,翁婦因沒有收到銀行通知存款成功的簡訊,遂回到ATM並排在王男後面欲確認,然而輪到她使用ATM時,鈔票已經不翼而飛。翁婦當下致電銀行,銀行則表示因存款金額超過3萬元單筆限額,鈔票有吐出來,因此認為應是王男拿走她的錢,並報警提告侵占。
王男在警訊時,一度供稱當天幫朋友去ATM領錢時,的確有拿走現鈔入出匣口的33,000元,朋友與他對帳時,還詢問怎麼多出3萬元。不過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王男改口稱做筆錄時有服用安眠藥,因頭腦昏沉才說有拿走翁婦的錢,自己實際上並沒有拿走。
高雄地院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認為翁婦把鈔票放入ATM後並未確認交易是否成功便離去,且發現存款失敗後也並未立刻確認機台,此舉與常理不符。此外,雖王男的確排在翁婦之後,但無法證明王男確有取走ATM吐出的33,000元之實,王男供稱的「帳款多出3萬元」也與翁婦遺失的33,000金額不合。
因此法官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僅能證明翁婦存款交易失敗,但無法證明該筆金額是翁婦自己還是王男拿走,一審判決王男無罪。
面對這項判決,檢方認為王男筆錄中已坦承走33,000元,還承諾要將款項歸還給翁婦以爭取和解,加上王男排在翁婦後面,而翁婦被ATM吐出的錢財不見,前因後果之下可合理推斷就是被王男拿走,然而法官並未考量這點就做出無罪判決、稍嫌草率,將繼續幫翁婦上訴,盼能討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