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女性勞工若因生理日工作困難,每月可申請生理假1日,不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雇主也不能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不過近日有男跨女跨性別者欲向公司申請生理假,公司詢問地方政府後再轉勞動部。
勞動部1月5日函釋指出,依據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書函說明,生理日,醫學上之定義為週期性經血來潮,因此,給假是因有生理週期來臨之事實。另依據衛福部函轉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函指出:「男性經手術且完成性別變更並登記為女性者,並無子宮,故亦無月經生理日。」因此,此類受僱者無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假。
至於停經婦女是否也能請假?勞動部10日說明,生理假並沒有限制勞工年齡,若有需求仍可請假。至於因病切除子宮及卵巢的女性,若經醫學方法判斷仍有排卵,且排卵日及原行經日,因荷爾蒙變化而有身體不適,也屬「廣義生理日」,若導致工作困難也可依法請生理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