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吳姓飼主原先飼養一隻橘色混種貓,但因故沒辦法繼續飼養,於是在2020年經由中間人介紹,將橘貓送養給陳姓男子,雙方訂立了贈與契約,另外口頭約定,如果橘貓到新環境適應不良,陳男不能把橘貓轉送其他人,必須送還。
吳姓飼主後續發現,橘貓送養後適應不良,要求陳男送回,不過卻遭陳男拒絕,認為雙方的贈與契約已經不存在,於是吳姓飼主請法院判決陳男送回橘貓,如果不能送回,陳男應給付8萬元。
陳男則認為,送養時僅承諾會拍照片給吳姓飼主看,吳姓飼主也可以前往探望,沒有提到不適應就必須送還。
法官傳喚中間人闕姓證人,闕姓證人表示,確實有「橘貓不適應就必須送還」的約定。在闕姓證人和陳男的對話紀錄中,闕姓證人明確說過,橘貓不適應就須送回,陳男也回覆「是啊」,顯示陳男知道贈與契約的解除條件。
陳男也多次傳訊息給吳姓飼主表示「橘貓不太快樂」,並和自己原本飼養的貓咪處不來,兩貓甚至還打過架。士院判決,雙方當初約定的解除條件已經生效,陳男應該送回橘貓給吳姓飼主,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