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場合免戴口罩(新增4種例外情形)
3月1日起增加4種「例外情形」外出可不戴口罩,平時仍應隨身攜帶口罩,且如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戴口罩。另外,唱歌時,維持須戴口罩。
符合以下例外情形,可免戴口罩:
1、於室內外從事運動時。
2、於室內外拍攝個人/團體照時。
3、自行開車,車內均為同住家人,或無同車者時。
4、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
5、農林漁牧工作者於空曠處(如:田間、魚塭、山林)工作。
6、於山林(含森林遊樂區)、海濱活動。
7、於溫/冷泉、烤箱、水療設施、三溫暖、蒸氣室、水域活動等易使口罩潮濕之場合。
賣場開放試吃
賣場、超市、市場3月1日起,依營業場所/公共場域防疫措施,不另要求人流管制;開放試吃。
大眾運輸開放飲食
高鐵、台鐵、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除外)、國內航班等,3月1日起於運具內(車廂、船舶、航空器)開放飲食。
宴席開放逐桌敬酒
餐飲場所須嚴格落實實聯制、量體溫、提供洗手設備及消毒用品;3月1日起宴席開放逐桌敬酒敬茶。違反上述實聯制等措施者依法裁處並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不得提供內用服務。
離島旅客免篩檢
3月1日起松山、台中、嘉義、台南、高雄等5處有航班往來澎湖、金門與馬祖等離島的機場,及基隆、高雄等2處有船班往來離島之港口,篩檢站暫停運作,前往離島之旅客亦不需填寫健康聲明書。
醫院、長照機構開放探病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醫院除例外情形,維持禁止探病,其餘縣市3月1日起有條件開放加護病房、安寧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包含RCC)、精神科病房、慢性病房及兒童病房等區域,及有身心障礙、病況危急者探病。長照機構部分,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高雄市維持現行管制措施,其餘縣市有條件開放探視。
探病、探視者若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接種達14天(含)以上,或為確定病例符合檢驗解除隔離條件且距發病日3個月內,得免除篩檢;無完整接種3劑疫苗,則應出具探視日前3天內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測陰性證明。
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天數縮短為10天
3月7日零時起確診病例之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天數由14天縮短為10天,第11天起接續自主健康管理7天,並新增2次公費家用快篩試劑檢測,分別為與確定病例最後接觸次日起第5至7天,以及自主健康管理第6至7天。
非本國籍商務人士來台
3月7日零時起(當地搭機時間),放寬非本國籍商務人士來台。外籍人士含商務考察、投資、履約及應聘等商務活動;申請人應赴我國駐外館處申請特別入境許可。中港澳人士開放商務履約及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事由,中國籍人士由我國邀請單位於內政部移民署線上系統申請,港澳人士赴香港、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或駐外館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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