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門町街頭,出現駕車逃逸的嫌犯,2013年員警張景義朝車輪連開2槍,1發子彈穿過擋風玻璃,擊中嫌犯腹部,送醫不治,當時家屬指控張景義涉嫌業務過失致死,訴訟長達六年多,最後張景義無罪定讞,如今又有員警開槍射傷人,張景義感觸很深。萬華分局警備隊隊員張景義:「如果我不這種(開槍)動作的話,它(嫌犯)就撞到我,後面一大堆群眾,那時候是七夕情人節,西門町出口是很多人。」
同樣是開槍,在桃園,一名葉姓員警有罪,2014年2月攔檢竊盜通緝犯,當時朝嫌犯腿部開了3槍,最後嫌犯傷重不治,高等法院認為沒有選擇侵害最少的方式,判刑6月定讞,得易科罰金,桃園市府則要賠國賠150萬。
類似案件層出不窮,根據警政署統計,員警開槍涉訴案,從2013年到2018年遭起訴有1件,不起訴13件,其中兩件員警遭判有罪、1件無罪定讞,5年來員警因公涉訴案共有17件。
國民黨立委葉毓蘭:「(遇到攔停)還要逃走,不是帶有違禁品,就是還有他可能是什麼通緝犯等等的,任何機動車輛,平常是個交通工具,可是它衝撞起來,它也可以是一個殺人武器,所以警察這個用槍完全合理。」就怕員警佩槍淪為裝飾品,立委喊話,執行勤務,警方合理開槍絕對沒問題,只是最為難的,還是第一線員警,因為當下幾秒鐘的決定,恐怕造成長年的纏訟,跟一輩子的陰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