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小玉在網路上有一定知名度,明知違法,卻與莊姓助理同謀使用深偽(Deepfake)技術,在至少119位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製作出幾可亂真的被猥換臉影片,並在推特、臉書等社群平台成立「台灣網紅挖面」群組,對外推銷、販賣。
新北地檢署去年指揮刑事局偵四大隊第二隊發動搜索約談,在小玉住處查扣現金4百餘萬元,及電腦主機、硬碟、存摺和一輛賓士車GLC Coupe GLC300等,其中賓士已以195萬2,000元拍賣,總計不法所得高達1,338萬4,766元。
檢方強調,換臉影片真假難辨,在訊息流動快速的社群與網路時代,極易對被害人造成持續傷害,侵害一旦發生便難以徹底移除或隔絕,且小玉兩人不定時透過網路票選及集資方式選出影片主角,無疑是物化女性,已然對被害人形成網路性暴力及霸凌,對於被害女性之性私密隱私權、自主權及名譽權均侵害甚鉅,凸顯出小玉兩人對於女性性私密隱私及自主意識缺乏理解與尊重的心態,實不足取,對網路色情及社會風氣亦有不良之影響。
檢方認定小玉兩人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公然侮辱罪及加重誹謗等罪,16日將兩人起訴,但考量兩人對犯行坦承不諱,犯後態度良好且無前科,因此建請法院妥適量刑。
至於長期與小玉搭檔的網紅「笑笑」,雖然當時與小玉兩人同住,但堅稱各自有工作空間,未曾參與影片製作,且笑笑自稱為小玉女朋友,所以小玉不會將這種事告訴她,檢方調查後採信其說法,加上查無其他證據證明她涉案,因此以犯罪嫌疑不足處分笑笑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