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電視外部公評人翁秀琪已就「鏡新聞經營團隊是否干預新聞自主」展開調查。
鏡電視公評人 2022.03.29 08:00 臺北時間

鏡電視外部公評人首波訪談14人 釐清經營團隊是否干預新聞自主

記者|鏡新聞

攝影|鏡新聞

本月10日,鏡電視外部公評人翁秀琪根據《鏡電視新聞台外部公評人設置章程》第11、13及14條規範,併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附款「負擔」第8點「…並向公眾報告公司之營運是否符合新聞編輯室公約」之賦權,就「鏡新聞經營團隊是否干預新聞自主」展開調查。

此次調查旨在釐清事實,並了解爭執兩造對「新聞自主」的認知歧異。首波訪談已於17日執行完畢,進入證詞比對及事證查核階段。調查成果將於《鏡新聞》官網公評人專區向閱聽公眾公告。

公評人秉於公平公正原則,盡可能邀請新聞台各單位的當事人受訪,以避免新聞製播本位主義之偏誤。首波接受訪談對象達十四人,包括鏡電視前董座陳建平、前董事長特助張寒青、法務長、財務長、新聞部副總、營銷事業部副總、新聞部各中心總監及製作人等。前總經理李玉佩以已遭解職為由婉拒訪談,僅透過律師函就部份爭議表達其立場。

本案雖屬鏡電視內部事務,然事涉新聞自主與言論自由,實可視為外部公評人對台灣新聞產製環境的體檢。公評人藉由此次調查成果,將一方面反映鏡電視新聞從業人員於新聞產製現場的工作實況,報告也將呈現對台灣電視新聞沉痾宿疾的反思,對於台灣首創的公評人制度亦會提出檢討與建議。

查我國並無全職公評人前例可循,任何以外部公評人身分所採取的行動與作為皆可能成為台灣公評人制度的先例。類此重大爭議事件之調查報告應採何種方式撰寫,實頗費思量。加以本次調查報告內容事涉新聞自由及當事人名譽,而外部公評人調查本質上並不具備法律效力,亦無權採取任何司法調查之手段,於保全證據等發現事實行動上皆有所限制,因此,本調查用以確認事實的文件乃經調查報導查證方式,務求嚴謹詳實,始得採列。鏡電視外部公評人翁秀琪表示:「釐清事實需要時間,還請閱聽公眾,給予足夠的時間完成任務。」

(本文為涉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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