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先前與某銀行有抵押還款糾紛,為了出一口氣,今年1月24日晚間6點20分,在銀行已經結束營業時間以後,她帶著存摺前往銀行位在中正區的某分行敲門,行員讓其入內,而林女要求提領500萬元的1元硬幣。
雖然行員當下就告知難以交付,不過林女仍在分行內待超過6小時,及至隔天凌晨0點40分,行員終於受不了,於是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依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台北地方法院。
林女於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提出存摺封面、取款憑條影本等,證明確實擁有超過500萬元的存款,並打算提領出來。不過法院認為,行員當下已經明確告知無法交付,林女若認為銀行違約或有其他爭議,理應透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方式主張權利。
北院指出,林女執意留在銀行內直到隔天清晨,就為了要提領500萬元硬幣,明顯已超越正當提款權利的行使範圍之外,且林女因與其他分行發生抵押還款糾紛,就以上述作為滋擾中正區的分行。
不過衡量林女事後已經與該銀行就還款糾紛達成和解,且態度良好,加上考量到違序情節、智識程度與年齡等,最終裁處林女1千元,全案可抗告。
★《鏡新聞》關心您:不良行為,請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