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欣儀提告指出,立法院於2017年5月24日,在紅樓302會議室審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她為了送資料給立委王育敏,遭地上電源線絆倒,右手及手臂撞擊桌子,導致右手閉鎖性骨折、右側撓神經受損、右肩關節攣縮等,經治療後右手仍無法恢復原先的功能,需持續追蹤治療、復健。
任女指出,立院開會審議社會關注重大草案時,皆會湧入大批媒體,地上都是隨意擺放的攝影器材及筆電電源線,立院應妥善管理電源線鋪設、擺放位置,且通道寬度未達《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定標準,使她遭絆倒,立院設置、管理顯有欠缺,因此向立院求償醫療費、看護費、勞動力減損、慰撫金等共441萬3529元。
一審台北地院判立法院須賠償任女343萬7345元,立法院不服上訴。二審高院指出,立院應可預期事發現場媒體眾多,會有電力需求,但插座卻不足,導致與會人員須使用延長線並橫越於走道地面,對人員行走造成危險,且未張貼標示警告,因此認為立院在安全管理上有所欠缺。
不過,高院審酌事發時現場燈光明亮,並非難以注意到地面橫越的電線等線路,任女起身行走遭絆倒,有未注意走道路面狀況的疏失,應自負5成過失責任,10日改判立院應賠償任女89萬7881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