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男2019年間利用貿易行名義購買黃金辦理出口,同時間在桃園承租房屋經營虛擬貨幣礦場,卻為了省下「礦機」高額電費,私自接台電線路竊電「挖礦」牟利,不法所得267萬,因觸犯竊取電能罪,遭桃園地院判刑1年4月,入監服刑。
行政執行官曾到監所詢問田男有關營業稅罰鍰的清償計畫,田男稱會請朋友代繳,經多次通知,均未繳納,出獄後更是行蹤不明。
新北分署追查田男出獄後行蹤發現,他2021年販售虛擬貨幣「U幣」,利用親哥哥的郵局帳戶與買家交易後,被控詐欺,但獲不起訴處分。同年12月8日,他又捲走謝姓友人要購買黃金的現金2600萬元,逃匿1天就落網,獲釋後行蹤經常變動,執行官持續注意、調查,才掌握他可能藏匿的地址。
行政執行官認為,田男被控詐欺部分雖獲不起訴處分,但他販售虛擬貨幣短短10天入帳就超過342萬5100元,且故意用哥哥的郵局帳戶收款,有隱匿財產之虞,加上其行蹤經常變動,因此在取得法院核發拘票後,於5日至其女友家,將其拘提到案。
行政執行官詢問田男虛擬貨幣獲利及胞兄帳戶內342萬5100元流向,田男稱「我是幣商,U幣是金主的,賣的錢要還金主,不知獲利多少」等語,行政執行官無法採信,認有「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予以隱匿處分」之情 事,且因其有逃匿之虞,又無法提供確實之擔保人或擔保物,當日向法院聲請管收3個月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