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鏡週刊》報導,林依晨曾為PIOVINO眼鏡代言3年,因為長期合作,經紀公司對其有相當信任,給予很大的代言費折扣,因此合約期滿後雖遲遲沒收到300多萬的尾款,也沒有立即提起訴訟。林依晨的經紀人周美豫表示,合作的最後一年對方突然沒付款,中間雖有開票卻跳票,以為是廠商一時有困難,因此沒有急著追討,沒想到他們卻一直在徵人,隨後還找Selina代言,經紀公司這才感到不對勁,目前已交由律師處理。
而Selina雖接手代言,但廠商故技重施,付了頭期款後,100多萬的尾款就沒下落,令經紀公司相當懊惱,詢問林依晨的經紀公司才發現他們被積欠的費用更高,這才發現廠商素行不良,決定提告。
林依晨遇到的奧步廠商不只PIOVINO眼鏡,代言服飾品牌AVILAS時,負責合約的詮勢廣告公司先是違約使用未經同意的照片,又在廣告中同時使用前代言人莎莎的照片,林依晨的經紀公司得知後相當憤怒,向對方提出解約,求償拍攝報酬和違約金共611多萬元,但對方卻認為所做廣告並無違約,經紀公司提告,4月底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詮勢廣告應賠償141萬多元,可再上訴。
★《鏡新聞》關心您:犯罪行為,請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