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指出,去年1月21日陳姓男子向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身分證,並要求身分證上不要記載父母和配偶姓名、役別、照片,但被戶政事務決拒絕換發,陳男提出訴願後提告。
陳男認為,根據釋字603號解釋,個資的隱私權及自主權受到憲法保障,憲法法庭的判決也保障人民不表意自由權,因此他可以決定新增、修改或移除身分證上的重要隱私資訊,戶政事務所強制他揭露隱私資訊違法、違憲。
戶政事務所指出,陳男沒有舉證自己符合免印相片的特殊情況,其他資訊也是因戶籍法規定用來識別個人身分,另外在實際作業上,戶政事務所沒有變動身分證項目的權限。戶政事務所更表示,陳男可自行遮蔽部分項目使用,只要沒有變造、偽造等,就沒有違法問題,但陳男認為自行遮蓋,會讓其他人認為所持的身分證是偽造的。
台北高等行政地方法院認為,釋字603明白揭示隱私權受憲法保障,同時保障人民自主控制的資訊隱私權,身分證是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文件,持身分證使用時,全部個資通常都會被看到,而身分證載明的項目,應該是要有助於辨識個人身分,雖然容許遮蔽,但容易引發爭議。
法院指出,身分證上的父母、配偶姓名雖然有助於辨識個人身分,但是屬於「間接」辨識資訊,役別與身分辨識更是全無關係,皆違反比例原則,不符合戶籍法授權意旨。但照片、出生日期、戶籍地址屬於可辨識個人身分的必要資料,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所以判決戶政事務所應核發有照片,但不記載父母、配偶姓名,以及役別的身分證給陳男,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