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該公司規定上班時間為上午9點,林姓女子於2019年3月前往任職,因遲到會被扣薪、且怕遭主管責罵,林女請另一位同事陳姓女子幫忙每天代打卡,經公司察覺林女打卡時間與實際上班時間不同,3月薪資多溢撥了146元給林女,兩職員皆遭公司提告詐欺。
台北地院審理時,兩人拒絕認罪,林女強調「沒有要騙薪水」,單純怕遲到被主管責備;陳女則稱,基於同事情誼幫忙代為打卡,因林女遲到會被主管唸。
台北地院勘驗公司方所提出的監視器畫面,確認公司的指控無誤,法官認為兩女在知情公司有遲到會扣薪規定下,對於幫忙代為打卡,公司會溢發薪資是可以預見的,兩人卻沒有事前採取行動避免,或事後主動退還,最終認定2人具詐欺故意,依《刑法》詐欺罪嫌各判處2人拘役10天,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