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歷審判決指出,黃翁於1987年、1989年間因案被判刑定讞,出獄後,在2000年2月參加台北、中壢等地的婚友社,當時65歲的他佯稱自己喪偶、想找第二春,因此認識3名女子並與她們同時交往。
交往期間黃翁誆稱,自己是已故前副總統李元簇的學生,可透過這層關係投資太平洋建設公司,每月都能取得豐厚紅利,3名被害者不疑有他,口耳相傳後,甚至有名被害者的親戚也掏錢參與。起初黃翁皆按時匯款分紅,維持投資獲利假象,直到被害者已無資金可再投入,黃翁就會開始疏遠、避不見面,被害者驚覺受騙因而提告。
2008年間高院認定黃翁詐騙4女逾3千萬元,依詐欺等罪判刑4年定讞,不料黃翁出獄後故技重施,在2018年間以兒子生病需要醫藥費為藉口,騙了顏姓女子5萬多元,直到顏女發現黃翁兒子早已過世,才憤而提告,當時黃翁認罪還錢,獲判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2018年間還有一名周女提告,黃翁雖然接連被法院認定詐欺,但他對周女的提告十分不滿,認為周女偷他印鑑偽造借據、再告他行騙,遂向法院提告周女誣告、偽造文書等,但檢察官調查後,認為無法證明黃翁指控的真實性,處分周女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