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緬甸華僑李國輝有施用安非他命惡習,因不滿隔壁鄰居訕笑、與室友因施用毒品的細故發生爭吵,2017年11月22日在租屋處以汽油縱火,造成9人因此葬身火窟。李國輝被依殺人罪嫌起訴,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均判處死刑,但皆遭最高院撤銷發回,目前仍於更三審審理中。
而死者家屬不滿出租公寓的連姓女房東未把關安全,因此提出告訴,歷審判決指出,連姓女子在2015年間以親人名義購入位於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上的2棟公寓,並隔成41間套房出租。
檢方查出,雖然連女購買公寓時,內部設計已存有密集隔間、頂樓違章建築等,但她負有提供安全居住設備、環境的義務,卻一直沒改善,導致縱火案發生時,有7人因此逃生不及死亡。
一審新北地院認為,9名被害人中有2人是因為離縱火地點近而燒傷死亡,與連女過失行為無關,但連女未提供安全住居設備,導致其他7人逃生不及死亡,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依過失致死罪判她有期徒刑2年。
案經上訴,二審高院審理認為犯罪事證明確,但考量連女已賠償被害者家屬80萬元,因此改判1年10月徒刑。最高院駁回連女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