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生在2018、2019年,就讀北市小學小五、小六的小明(化名)多次因遺失物品,被學務組長罰波比跳,每次30下,兩年間共有5次,另外也被代課老師處罰300下。家長主張,孩子因此小腿肌內撕裂傷、肌腱發炎。
另外,家長起訴稱,小明向校方投訴遭同學霸凌踢傷,以致包皮剉傷、腹股溝瘀傷,校方卻要求小明和同學在班上重演過程,還抓出其說法矛盾之處,形同公審,校長更指責小明是「媽寶」,導致母子患上憂鬱症,以校方違反《教育基本法》等,侵害學童健康權、人格發展權、隱私權,請求校方賠償小明新台幣69萬餘元、小明媽媽27萬元。
校方抗辯稱,波比跳是運動暖身項目,強度與成人的波比跳不同,該校學生都會,平均可做20至40下,並解釋是小明「選擇波比跳」取代填寫遺失物品事件經過單,校方本意是督促學童自我警惕並培養愛惜物品觀念;代課老師則是因為小明撞哭女同學又拒絕道歉,處罰做150下波比跳,但未嚴格要求確實執行,小明分幾次下課時間做完,校方另外也表示未要求重演霸凌過程,並有與小明媽媽的LINE對話與其他學生作證。
一審法官認為,校方處罰波比跳只是省去學童撰寫事件經過的麻煩,無法達到輔導學童愛物習慣,也無法達到輔導學童不慎撞及他人應予道歉的目的,認定校方人員違反《教育基本法》等規定,侵害學童人格發展權。霸凌部分,法官認為學童雖未遭霸凌,但要求其公開描述,並就說詞矛盾之處進行比劃,確實造成同儕壓力,影響學童人格發展。
一審判決,校方應就所屬公務員的過失行為負賠償責任,3次各處罰波比跳至少20下部分,應賠償學童精神慰撫金3萬元,處罰波比跳150下部分賠償7萬5千元,公開描述紛爭過程部分賠償6萬元,共計16萬5千元。
校方、學童及母親均不服判決,然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判定上訴均無理由,5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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