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男擔任壽司海鮮刺身部門經理時,有女員工2020年12月向店長反映遭吳男騷擾,吳男被約談後承諾不會再犯,但2021年3月又出現類似行為,一名女員工8月時向公司申訴遭吳男性騷擾。
雇主組成調查委員會,2021年9月認定吳男行為構成性騷擾,決議將吳男降職為部門主任,薪水也減薪至4萬元,派主管交付懲處警告函給吳男,並要求朗讀内容,吳男朗讀後自請離職。
吳男2021年9月30離職後卻反控告前雇主,未依公司規定調查性騷擾一事、違反《勞動基準法》,使他非自願離職,請求雇主應給付他資遣費、預告工資、年終獎金等一共8萬9411元,並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雇主指出,針對吳男性騷擾行為的調查以及懲處,沒有不正當或是傷及吳男名譽,且根據吳男與主管的錄音對話,主管向吳男確認「是您自行離職嗎?」、「您確定?」吳男回答「對啊,自行離職」、「對對對」,主管繼續問「我就為您準備自請離職單,好不好?」吳男回答「OK,可以」。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吳男被申訴涉嫌性騷擾,雇主的調查與懲處均沒違反《勞基法》規定,此外,由前雇主提供的錄音證明是吳男自願離職,吳男無理由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年終獎金,因此判吳男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