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指出,黃男擔任樓管,深知百貨公司相關優惠活動內容,認為搭配得宜的話,就能以相當折扣購得3C產品,再轉售牟利,但他本身並無足夠資力,為擴大利潤,因此以允諾些許利息的方式,向同事、朋友借信用卡,或以不動產抵押借款,來購買3C牟利。
一開始,黃男都有按時清償卡費,也支付利息給親友,親友認為他信用無虞而繼續出借信用卡,還介紹更多親友加入,但黃男後來生活漸趨奢侈,加上大量簽注運動彩券,收入跟不上支出,以正常手法轉售產品的利潤無法支應其個人開銷,還虧損2900萬元,他因此生心歹念。
2016年間,黃男謊稱自己是電腦中盤商,從通路商高價購買蘋果電腦3C商品後,再以低價出售給盤商,只求快速變現花用,且為暫時彌補虧空,而以「先取貨、後付款」手法,自通路商處取得大量商品,並向盤商要求「先收款、後交貨」,一面向盤商收足貨款,一面又向友人、投資人承諾先借款後將於短時間內返還款項,或先收款後將提供低價3C商品等事項,向親友、廠商詐取共1億4343萬元不法利益。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詐欺取財等40個罪名,判處黃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二審高等法院將黃男其中1個犯行,從重以偽造文書論罪,其餘罪名上訴駁回,但尚未定應執行刑,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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