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的是,新北分署指出,張男的長子於10年前亦因相類之逃漏稅及脫產情節被管收,相隔10年,父繼長子之後被管收,應為絕無僅有。
新北分署說,張姓男子於89年3月至93年2月間從事資源回收銷售廢鐵予第三人公司,銷售額高達4,910萬餘元,卻未依法申請稅籍登記,逃漏89至93年度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及罰鍰合計955萬餘元,全案依移送執行後,扣掉張姓男子的財產及其分期繳納,共計約77萬元,還積欠878萬元。
去年分期繳納末期,張姓男子仍無法繳清,新北分署調查發現,義務人從事資源回收業,銷售廢鐵有高額獲利,自89年5月至97年3月間陸續自其銀行存款帳戶提領大額現金上百筆,金額合計超過2億元,流向不明。
又在國稅局調查本案逃漏稅後,將其名下坐落三重區之房地信託登記予前配偶,藉以脫產,並規避強制執行,再由前配偶出售予第三人,買賣價金則於匯入張姓男子之銀行存款帳戶後,即提領出現金400萬元,流向不明。後委託律師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向法官表明有現金90萬元可供作破產財產,於法院駁回其破產聲請後,拒不提出該90萬元。
行政執行官通知張姓男子於111年7月21日到場繳納欠稅及報告其提領超過2億元現金及房屋信託後出售之價金與供作破產財產之現金流向,張姓男子稱其已無財產,亦無能力繳納欠稅及罰鍰,對相關金流說辭則前後不一,漏洞百出,明顯與常情有違,因拒不提出具體可行之清償計畫。
行政執行官詢問後,認定張姓男子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且有隱匿或處分應供執行財產之情事,7月21日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經法官審理後裁定准予管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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