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男未經許可,在台北內湖大湖公園湖泊區划船,遭公園處開罰1200。
社會 2022.08.30 16:12 臺北時間

大湖公園划船遭罰1200元 男主張「公民不服從」抗罰失敗

記者|徐如奕

攝影|徐如奕

台北一名方姓男子今年元旦於大湖公園湖泊划船,遭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開罰1200元,方男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主張其行為是在抗議市府遲不開放公園划船,屬象徵性言論,應受言論自由保護,手段也符合法律原則,為「公民不服從」行為,但台北地院認為,方男明知公園內設有禁止事項告示牌,仍執意划船,確實違反規定,且方男可於公園其他處所發表言論,因此駁回他的請求,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方姓男子在今年1月1日上午11許到台北內湖大湖公園湖泊區划船,並在無動力浮具上懸掛「海洋國家」標語、持「水域解嚴」旗幟,沿途高喊口號,抗議市府遲無開放在大湖公園划船, 公園處依違反《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向方男裁處1200元罰鍰。

方男認為其行為屬「象徵性言論」,應受言論自由保護,且目的是為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以公開及非暴力行為下水划船的手段,表達訴求,屬「公民不服從」行為,請求法官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方男以划船抗議市府遲不開放公園划船的行為,確實屬於《憲法》言論自由範疇,但《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的規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眾在公園內消遣、休憩、遊樂、運動、往來通行等權益,同時避免污染毒害水質及傷害動植物,並確保防災不受干擾或妨礙等,所要保護的是合法公共利益,並未意圖壓抑言論自由。

法官指出,雖然該條例使人民不得於水池或湖泊中發表言論,但仍得於公園其他處所為之,且公園內設有禁止事項告示牌,方男明知規定仍下水划船,若船隻發生翻覆意外,勢必要出動消防或醫護人員進行援救,將對公益造成更大影響,與他提出的公共利益不符,因此駁回方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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