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姓男子先前遺失吉卜力動畫展上所購買的紀念傘,由於要價1,800元,覺得弄丟可惜,因此報警處理,最終警方發現王姓男子在捷運南京三民站撿到後,因為雨傘的圖案漂亮而占為己有,也因此吃上官司。
法官指出,王男撿到紀念傘後沒有打算物歸原主或報警處理,竟擅自占為己有,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的法治觀念,台北地院審理後,依侵占遺失物判王男罰金4,000元,可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天。
不過王男坦承自己的犯行,雖然因為一時失慮而犯罪,但經歷此事應有所警惕,沒有再犯之虞,且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緩刑2年,可上訴。
★《鏡新聞》提醒您:犯罪行為,請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