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女子想離婚,卻被先生綑綁囚禁廁所。(示意圖,資料照)
社會 2022.09.14 17:59 臺北時間

男不滿妻要離婚「綁她手腳囚廁所」 堅不認罪遭兒子、里長打臉

記者|徐如奕

高雄1名葉姓男子不滿陳姓妻子要求離婚,於2021年4月間要兒子傳訊息,以拿離婚協議書為由騙陳女回家後,毆打陳女並將其手腳捆綁囚禁廁所,陳女自行脫困後向里長求救。葉男審理時辯稱是妻子自導自演,但高雄地院審酌,驗傷紀錄顯示陳女確實遭外力綑綁,加上兒子及里長證詞,因此依傷害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處葉男8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24萬元。

判決指出,葉男與陳女婚後因感情生變分居,葉男不滿陳女提離婚,於2021年4月22日要求兒子以拿離婚協議書的名義,將陳女騙回家,陳女於當天12時進家門即被葉男逼問離婚理由,又因反抗遭掌摑、毆打手臂,導致上下唇、雙手手臂受有傷害。

雙方僵持至當天20時20分許,葉男突接獲電話得知母親住院,由於陳女表示不願陪同前往探視,為防她逃走求救,葉男遂以棉繩及垃圾袋將其雙手、雙腳綑綁後,將她抱至臥室廁所內囚禁,離開前還把她的手機、鑰匙、錢包等物全帶走,陳女受困約一小時後,自行脫困,隨即跑去向附近里長求助報警。

高雄地院審理時,葉男始終否認犯行,還辯稱是陳女自導自演,自己並沒有傷害或剝奪她的自由,但陳女提供的醫院驗傷紀錄與傷勢相符合,加上里長的證詞,證實陳女求救時雙手有被綑綁的痕跡。

陳女兒子也表示,有看到葉男將陳女抱至臥室、關在廁所內,且她的雙手有被綑綁住,後來在葉男要求下,他去整理廁所,也有發現繩子及分段的垃圾袋。

法官審酌,從驗傷紀錄、里長與其兒子的證詞,認為葉男的辯詞不可採,依傷害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處他8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24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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