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呂姓男子於2021年11月19日早上10時左右,開小貨車行經北屯區北屯路與太原路口,在聽到後方救護車鳴笛後不讓道,導致救護車花了20秒繞過他後繼續前行。
民眾於同年11月25日持行車記錄器檢舉此事,台中市警局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理由開單舉發,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再據此處呂男罰鍰3600元,並吊銷駕照、1年內不得再考領。
呂男不服而提出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是極重度聽語障人士,也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當時因自身聽力障礙關係,才沒聽到身後救護車警鈴,稍後發現後就立即避讓,並非故意擋道。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抗辯,當時其他車輛聽到救護車鳴笛後都有避讓,唯獨呂男無動於衷,他雖依法考取小型車駕駛執照,但由此可知其身心障礙病癥足以影響安全駕駛,依法不得駕車,就算不是故意擋道,也有過失行為。
台中地院審酌,呂男在1982年就被鑑定屬於極重度聽障,聽力檢查結果顯示右耳平均聽力97分貝、左耳平均聽力110分貝,可見當時他處於車內封閉空間,未聽到鳴笛應屬事實。另外,呂男聽力雖不如一般人,但他是依相關法規考取汽車駕照的合法駕駛人,裁決處說法不可採,因此認定原處分違誤,判處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