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三重客運許姓司機吸毒後開公車,行經內湖路時因精神恍惚,衝撞人行道造成1死1傷,遭判5年6個月。(翻攝自Google Maps)
社會 2022.09.23 16:15 臺北時間

公車司機吸毒駕車「撞人行道1死1傷」 遭判5年6個月定讞

記者|徐如奕

一名三重客運許姓司機2020年9月間駕駛公車行經台北市內湖區時,車輛不慎暴衝至人行道,造成1死1傷,警方調查發現,許男曾吸食毒品,案發當天受毒品影響導致精神恍惚,許男則辯稱是開車疲勞打瞌睡。一審依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處許男4年6個月,二審高等法院改判5年6個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許姓司機2020年9月21日晚間8時許,開公車行經內湖路1段時,因出現極度疲憊、疲乏現象,注意力下降導致車輛嚴重偏離道路,最後急速開上右側人行道,造成1名行人因閃避不及遭撞,傷重不治,另1名在警用機車上休息的鄭姓警員也受波及,導致全身多處受傷,還有20輛機車毀損。

經採集許姓司機尿液送驗,發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許男曾於案發3天前在基隆住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檢方認為因許男體內殘留安非他命禁斷作用,可能造成極度疲憊、疲乏、精神恍忽現象,致行車中無法妥當操控車輛而肇事,許男則辯稱是因疲勞駕駛而肇事。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公車在案發前持續向右偏移,且許男事後約13秒才回神用台語說出「完了」,法官認為許男當天不是加班狀態,應無精神不濟情況,因此認定肇事原因與毒品有關,依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處許男4年6個月。

二審高等法院審酌,許男在發生事故時有恍惚、麻木、注意力及對身體控制能力明顯降低,符合毒品禁斷期間生理狀態,且迄今未向被害家屬賠償分文,認為一審量刑過輕,因此加重量刑,改判5年6個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鏡新聞》關心您:危險行為,請勿模仿。

★《鏡新聞》關心您:珍惜生命拒絕毒品,健康無價不容毒噬。

即時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