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隊業務繁重。(翻攝台中市消防局第三大隊溪湳分隊臉書)
社會 2022.10.09 18:05 臺北時間

消防員遭毒蛇咬傷險喪命 「把玩拍照」拿不到40萬慰問金

記者|郭渝宣

台中市一名王姓消防員2018年於分隊備勤時,主動清洗蛇桶卻遭毒蛇「白化雨傘節」咬傷差點喪命,事後他以「因公受傷」為由,向消防署申請慰問金40萬元被駁回,因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台中地院認為,王男把蛇放到手上把玩,還請替代役拍照才會被咬傷,與執行職務無關,不符慰問金發放標準,判他敗訴。

台中地院判決指出,王姓消防員服務多年,對抓蛇很有經驗,2018年10月11日在服務的台中市消防局第三救災救護大隊溪湳分隊備勤時,遭到白化雨傘節咬傷,之後向消防署申請40萬元慰問金卻被駁回,因此向法院提告。

王男主張,事發當年捕蜂捉蛇仍是消防員的職務範圍,他在備勤時,針對捉蛇業務使用的「蛇桶」加以保養維護,並藉機對替代役男實施蛇類習性教育,卻突遭白化雨傘節咬傷,造成他呼吸衰竭一度生命垂危,搶救多時才撿回一命,也因毒蛇咬傷引發多發性神經病變,以及四肢末端神經異痛症等後遺症,應符合慰問金規定。

消防署抗辯,王姓消防員之所以會受傷,是因為當天他在無上級指示下,要求江姓替代役男清洗蛇桶,並將桶內白蛇夾出後,放在江男手上爬行,之後又以遇見白蛇機會難得,改將白蛇放置自己手上,再請江男幫忙拍照,結果就被白蛇咬傷,這一連串行為,很難認定是辦公時間內上班所必要之舉動,也是機關內所不允許的危險行為,因此拒絕給付慰問金。

法官認為,備勤確實屬於上班時間,清洗蛇桶也是捉蛇業務附帶工作,但王男將蛇放到手上拍照記錄的舉動,跟執行職務沒有關聯,且王男明知白蛇仍活著,會爬行有活動力,應有攻擊性,卻仍將其放置手上拍照而遭咬傷,屬「自招風險之行為」,應不在慰問金給付之範圍,判決駁回王男請求,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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