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馬姓男子2021年6月6日因為身體不適,前往醫院掛急診,發現是體內氨指數過高,隨即住院治療,家屬也向醫院申請照服員,不料馬男住了一週後,確診新冠肺炎,經過治療,仍不幸在同年7月過世。
家屬質疑是照服員傳染給馬男,而且醫院沒有對照服員進行PCR或快篩,放任確診者在醫院到處走,才導致馬男因新冠肺炎病逝,認為院方有嚴重疏失,所以向醫院求償撫養費、醫療費、喪葬費用等,共212萬208元。
醫院反駁,表示院方都有遵照指揮中心指引,當時並沒有規定照服員需要進行採檢,照服員本身有早晚量體溫等自我監測措施,符合規範,而且馬男也有可能在入院前,就已經被傳染新冠肺炎,沒有辦法證明馬男是被照服員傳染的。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醫院確實有遵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等指引,有要求院內人員每天量體溫、自我健康監測等,而且當時疫情嚴峻,沒辦法確定馬男是在醫院被傳染,因此判決家屬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