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35歲黃姓男子於今年5月29日晚間6時20分許,在「誠品信義店」趁一名女子獨自逛街時,悄悄持NOKIA手機連續偷拍女子16張裙底隱私照片,一旁熱心民眾發現後告知女子,並請商店人員協助報警,這才讓黃男乖乖就範。
黃男被逮後坦承不諱,檢警另從黃男手機中,查出案發當天他竟在不同時間、不同場所搞偷拍,從影中人穿著、特徵分析,至少還有18女受害。
檢方再進一步調查發現,黃男自2020年7月起,就一再以照相、攝影等方式,於公共場所竊錄不特定女性的下半身隱私部位,作案期間長達2年,因此建請法官審酌黃男為逞一己私慾,長期侵害他人身體隱私、犯罪動機及手段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雖然被害女子不願和解,但考量黃男坦承犯行、沒有前案記錄,也有和解意願,因此依妨害秘密罪判處6萬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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