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閻男2021年11月14日中午12時許,帶兒子走路行經黃男住處,因喉嚨不適,未戴口罩就在黃男家門前咳嗽、吐痰,黃男見狀以口頭勸導,又拿殺蟲劑噴灑閻男吐痰的地方。
閻男認為咳嗽並不犯法,對黃男噴殺蟲劑舉動非常不滿,因此先持鑰匙朝黃男方向丟,再搶奪殺蟲劑朝黃男住處內噴灑,過程中兩人爆發肢體衝突,黃男因右頸受有擦挫傷,憤而向閻男提告。
高雄地院審理時,閻男辯稱是黃男先朝自己與兒子方向噴殺蟲劑,他才會出手搶殺蟲劑,雖造成黃男受傷,但堅稱自己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但法官依閻男兒子證詞,認定黃男是朝地面噴灑,對人體影響應屬極度輕微,審酌閻男對衝突未能理性應對,竟出手拉扯造成黃男受傷,犯後仍否認犯行,因此依傷害罪判他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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