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指出,蕭女於2020年6月起定居事發住處,每天入夜後,她養的狗就叫個不停,讓鄰居苦不堪言,鄰居反應無果後憤而向警方報案,警方認定狗狗確實常在夜間吠叫,音量大小、頻率已達妨害公眾安寧程度,因此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向飼主蕭女處以1,000元罰鍰。
蕭女不服,向新北地院聲明異議抗罰,她主張自己的住處裝有氣密窗,已大幅降低室內外相互噪音干擾,就算愛犬有吠叫,但牠的叫聲分貝並未達到妨害安寧程度,警方開罰有所違誤,要求法院撤銷警方處分。
新北院三重簡易庭依鄰居警詢時所述、鄰居所提供的錄音檔,認為蕭女否認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等情況,明顯是卸責飾詞,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蕭女罰鍰1,000元,於法並無不合,因此駁回蕭女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