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男子貼出的罰單顯示,他在2月23日早上8時許,騎車行經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1段時,被後方騎士行車記錄器拍下掉落寶特瓶的過程,並持照片檢舉,警方以「所載貨物掉落(一般道路)」違規事由開出9,000元罰單,讓該名男子不滿寫下「政府你會不會太扯了,飲料放口袋掉出來,你給我開9千」。
貼文後續被轉發到另一臉書社團「靠北違規」,管理者整理出違規可檢舉項目,其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1項2款的「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一般道路可罰鍰9,000元、高速及快速道路則開罰1萬2,000元,貼文也引發網友正反支持,像是「超貴的傻眼」、「剛剛好而已總比出人命車禍來得好」等。
對此,桃園警方證實已收到民眾申訴,在重新檢視檢舉民眾提供的畫面後,認為該行為難以構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1項2款,已聯繫當事人並向其妥適說明,並預計撤銷罰單,同時警方也呼籲,民眾駕駛車輛時,附載物時應依規定固定穩妥,避免影響道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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