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指出,臨江街夜市曾獲必比登推薦的某滷味攤攤主梁男,在2008年間以340萬元取得攤位使用權,梁男的攤位生意興隆,客人絡繹不絕,不過在2011年時,攤位後方的土地被他人買走,新地主委託房仲林姓店長,請徐男前去詢問攤主梁男是否願意遷移攤位。
不料徐男在2011年4月7日傍晚6時,竟然召集黑衣人士,在滷味攤上擺放骨灰罈以及金童玉女、召魂幡、牌位等物,使攤主梁男心生畏懼,同年4月13日,同意以低於市場行情的50萬元價格轉讓攤位,之後不再使用攤位,並簽訂協議書。
事後梁男心有不甘,向徐男提告恐嚇得利罪以及求償60萬元,恐嚇罪部分,經高等法院判徐男10個月刑期確定,而民事賠償一審判徐男賠30萬元,梁男提起上訴,除了原本的60萬元,另外追加123萬元,共要求183萬元。高等法院認為,徐男涉犯恐嚇得利罪,經高等法院刑事庭判決,仍認為一審判徐男賠償梁男30萬元合理,12日駁回其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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