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政主張當時86歲的父親張榮發已無能力立遺囑,且遺囑不是他親自簽名、也不符合見證人等法律規定,認為遺囑不符合民法要件;一審法官認定遺囑沒有違反「密封遺囑」法定要件,於2020年3月判決張國政敗訴;張國政不服上訴,高院今仍維持原判,張國煒有望和母親李玉美合計獲得160億元遺產。
高院指出,張榮發雖於密封遺囑作成前2、3年經常因病住院治療,且作成遺囑後有瞻妄症候群等現象,但無任何病歷資料或醫師診斷書,可證明張榮發欠缺作成遺囑的能力。而張榮發2014年9、10月間曾經贈與配偶1億元存款,同年10、11月間又移轉價值1億4,675萬餘元的3家公司股權給張國煒,可見張榮發當時仍有處分鉅額財產的能力,應有遺囑能力。
而密封遺囑上張榮發的簽名,經調查局鑑定筆跡,已證明是張榮發筆跡,且遺囑繕寫人、長榮國際公司董事劉孟芬作證,「他(張榮發)怎麼講我就怎麼打,打一段給他放抽屜,之後他想到了又增加,累積到12月中旬」,於2014年12月16日由集團法務戴錦銓執行長聯絡公證人,在長榮老臣柯麗卿、吳界源以及民間公證人楊昭國等人簽名公證,「由張榮發念給大家聽,然後希望我們幫忙當遺囑執行人,叫我們一定要保密」。
高院指出,張榮發公證時已向公證人表示密封遺囑是劉孟芬所寫,且已提供劉女的戶籍謄本供公證人記載於公證書,並無違背《民法》規定的密封遺囑法定要件。
另針對張國政主張密封遺囑是在張榮發住家作成的,但公證書卻寫在事務所作成,高院認為公證人雖至張榮發住家辦理密封遺囑公證, 但僅攜帶印章、未攜帶鋼印,才將密封遺囑連同公證書攜回事務所蓋鋼印,認定遺囑確實是在事務所製作完成,並無誤載遺囑製作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