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審判決指出,陳威宇與2名死者蔡宗育、蔡鎧陽住在台中,他們想找管道買K他命,2015年1月間透過友人介紹陳福祥,雙方斡旋後相約台北會面,談定以440萬元進行毒品交易。
陳威宇與蔡宗育、蔡鎧陽於同月12日駕車北上,與陳福祥在俱樂部飲酒,席間陳福祥認為蔡宗育、蔡鎧陽與一宗毒品交易遭人侵吞款項之事有關,此事不僅導致毒品無法進口,也使陳福祥大陸友人失聯,陳福祥因此心生不滿,也對此次交易產生疑慮,懷疑2人另有所圖,而決定在隔日赴約交易時隨身攜帶槍枝。
隔日上午,陳福祥確認毒品交易價金備妥後,便與蔡宗育2人前往峨嵋停車場取貨,在等候毒品賣家現身期間,陳福祥再次試探後,認定2人與侵吞購毒款一事有關連,且因懷疑蔡宗育有攜帶槍枝,因此藉詞支開蔡鎧陽去買飲料後,槍殺蔡宗育。
陳福祥作案後欲離開現場,朝停車場電梯口處走去時,碰巧遇到買完飲料返回的蔡鎧陽,陳福祥為免事跡過早敗露,而另行起意,再對蔡鎧陽連開3槍奪命,最後騙陳威宇完成交易,拿走440萬後逃亡,同月24日於桃園遭專案小組逮捕。
儘管法院歷審5度判陳福祥死刑,但最高法院2日撤銷更三審判決,自為判決陳福祥無期徒刑定讞。
最高院指出,陳福祥手段冷血、殘酷,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但陳福祥在殺害蔡宗育,正要離去時,見蔡鎧陽返回還有揮手示意他離開,並將蔡鎧陽帶往反方向走,因蔡鎧陽突然轉身往轎車停放處走,進而發現蔡宗育屍體,陳福祥才臨時起意,決定殺了蔡鎧陽,這部分屬臨時起意之偶發性犯行,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不能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