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檢警調查,余女於2月10日上午11點43分在社區中庭休息,不過附近有孩童在玩鬧、打球,余女覺得孩童聲音過大,讓她感到不舒服,向社區管委會反映也沒有改善,竟拿辣椒水對孩童狂噴,導致9到11歲、2男3女共5名孩童眼睛、呼吸道、嘴部等處有強烈刺激感,當場被嚇哭。
孩童家長到場後,認為余女不應該對孩童噴辣椒水,於是報警處理,桃園警分局到場了解狀況,家長決定提出傷害告訴,警方依照權責完成「兒童少年保護」,向市府社會局完成通報,警方也依傷害罪將余女移送桃檢偵辦。
檢方調查時,余女坦承對孩童噴辣椒水,也認為自己情緒反應過大,檢方後續依警方現場蒐證照片、醫院驗傷診斷書、社區監視器畫面等證據,將余女依傷害罪嫌起訴,因余女故意對兒童犯罪,也請法院依《兒少法》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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