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19年9月24日清晨5時許,68歲許男帶著愛犬去衛武營一帶活動,不僅未綁狗鍊、沒用繫繩,也沒將愛犬保持於身旁隨行並就近掌控、管理,而是完全放任愛犬自由奔走、活動。
事發前,許男的愛犬剛好在綠燈時段進入東西向行人穿越道,當牠通過中線並繼續穿越南向快車道過程中,路口燈號已轉換為南北向車輛綠燈時段,此時,吳姓機車騎士以時速73.1公里車速駛來,因狗狗突然從行人穿越道竄出至他機車前方,而閃避不及,撞上狗狗後失控人車倒地。
吳男因此受有頭部外傷併右側顱骨骨折併雙側硬腦膜下出血及氣腦、大腦中線偏移﹥5mm、肩部鈍挫傷併發右側鎖骨中段三分之一骨折、臉部鈍挫傷併發右側顴骨及上頷骨骨折、呼吸衰竭合併細菌性肺炎等傷害;狗狗則當場死亡。
而吳男經治療後,因腦部重傷經診斷為永久失能,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認為他癒後生活完全依賴他人而無法自理,已裁定他監護宣告。
一審高雄地院審理時,許男辯稱,自己本來走在人行道,在狗後面,雖然狗沒有牽繩子,但狗會聽他的指令,且狗過馬路時沒有車輛,交通號誌也是綠燈,狗狗也慢慢走過斑馬線,沒有妨害交通。其辯護人也表示,車禍是因吳男闖紅燈、超速且未注意車前狀況所致。法院據此認定,狗狗和許男都沒有責任,因此判許男無罪。
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吳男騎機車駛來時,路口號誌已轉為綠燈,所以他並沒有闖紅燈,儘管他確實有超速,但許男放任愛犬兀自閒逛、奔走於行人穿越道間,進而導致狗狗突然闖入吳男機車前方,且因其身形大小受分隔島上的灌木叢所遮屏,更加導致吳男無從預見、防範,才是導致意外發生的主因。
法官認為,許男疏縱狗狗奔走於道路的行為,顯有過失,就算吳男沒有超速而是依交通規定正常行駛,也無法及時反應並避免事故發生,所以許男必須負擔絕大部分責任,因此於今年5月23日改判他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