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惠容昨日透過新聞稿表示,監察院去年10月間接獲檢舉後,她認為本案有進一步調查的必要,因此立案調查,而調查報告也於13日獲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通過。
紀惠容表示,台中郵局未依職權就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審慎調查證據,獲知有疑似性騷擾案件時,也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處理要點」規定,啟動性騷擾調查程序,且除爭議影像外,未依職權調閱所保存的監視錄影影像,以調查遭控性騷擾行為的態樣及嚴重程度,也未給予相關行為人說明意見的機會,認為台中郵局的調查程序有欠周妥。
紀惠容指出,台中郵局曾以本案性騷擾被害人未提出性騷擾申訴為由,解釋當初未立案調查的原因,不過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處理要點」的內容,並無規定性騷擾被害人應提出申訴才得啟動相關調查程序,因此台中郵局的做法並不恰當。
紀惠容調查時也發現台中郵局調查訪談紀錄未記載當事人重要陳述,且「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監視系統錄影影像、光碟片調閱處理要點」規範對象不包括公司稽核及政風人員以外之其他內部員工,為維護公司安全,保護個人隱私,並避免監視錄影資料遭不當利用,有必要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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