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羅姓男子在3月某日得知謝姓女子將到銀行提領鉅款,將情資告知弘仁會的李男,指示他招募陳嫌、莊嫌、黃嫌與黎嫌共組強盜集團行搶,作案前2天(3月21日)羅男再指示李男轉告陳嫌,行搶對象將在華南總行領錢,並形容行搶對象的外觀特徵;陳嫌為避免員警追緝,向李男提議購買權利車,羅男出資9萬協助買車作為犯罪工具。
案發當天下午1時許,謝女先到國泰世華南港分行提領500萬,再到第一銀行新湖分行提領195萬,陳嫌持辣椒噴霧攻擊車上駕駛,再由黎嫌將車上的500萬拿走,黃嫌則負責把風,4人在台2丙線19k(往台北方向)遭警方攔截被逮,由於4嫌對如何得知謝女鉅款一概推說不知,警方懷疑幕後另有主使人,對照通聯紀錄,追查到弘仁會李男涉有重嫌,5月23日持搜索票在新北市三重區將他逮捕。
李男被捕後供稱,搶劫計畫皆是受羅男指示,檢警透過線索查訪藏鏡人羅姓男子,發現他於搶案隔天被發現在信義區某處停車場墜樓身亡;羅男過去涉及呼麻事件,在捷運站交易大麻被捕,曾開口向哥哥借250萬元未果,家屬透露疑似是因積欠上百萬元無力償還才墜樓,檢警相驗無外力介入。
檢方根據搶案現場監視器畫面、被告供述等,依加重強盜罪將李男等5人起訴,其中黎嫌被逮後,一度怕通緝身分遭查獲,竟冒用邱姓友人名義應訊,並在筆錄偽造「邱○○」簽名,另被依偽造文書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