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陳志強2023年5月19日深夜11點左右,前往台北市大安區住家附近的居酒屋用餐,當時店家招待他一杯啤酒,他吃飽喝足後,於隔天凌晨0點左右,準備騎機車返家,在凌晨1點10分警方先發現陳志強安全帽沒扣好,攔下並實施酒測,沒想到酒測值達0.45mg/L,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陳志強事發後相當配合檢警調查,坦承喝了酒就騎車,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官考量酒駕行為漠視公眾生命財產安全,誠屬不該,不過陳志強犯後態度非劣,且無前科、沒有肇事,於是判處刑期2個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
後續陳志強7月6日在臉書坦承酒駕,當天他原本想回家煮泡麵吃,但路過居酒屋發現還有營業,所以決定進去吃一碗烏龍麵,店家熱情招待他一杯啤酒,他想說離家只有1分鐘的距離,走路也能到家,所以就喝了啤酒,不過走出店門卻熟練地坐上機車,才起步5秒就被臨檢移送。今(8日)上午9點10分左右,陳志強到北檢報到,並繳納6萬元罰金,換取免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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