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案發於去年12月,黃男到北巿松山區八德路某大樓住戶修繕,先行查看問題後返回水電行拿取工具,沒想到再回到大樓時,翁姓保全卻拒絕幫忙聯絡住戶,也不肯以辦理訪客登記方式讓他上樓,黃男困在1樓近30分鐘後,在大廳飆罵「X你娘」。
案經檢察官起訴,黃男向法官坦承,自己的確有飆國罵,同時也說明,自己有一眼失明,加上膝蓋關節壞掉無法久站,又拿著很重的工具在1樓等超過30分鐘,翁男不僅不幫忙,還一直要趕他走,一時氣憤才會罵髒話,但沒有故意侮辱翁男之意。
而現場錄音檔證據顯示,翁男期間僅願意協助按電鈴,無視黃男提出的「如有疑問可以陪同上樓」、「願意辦訪客登記」等要求,期間還放行陌生人上樓,而住戶下樓帶路時,也向翁男提出質疑「那不然你可以打電話嘛,不要讓人家等」。
法官審酌,雖然黃男確實有在「公開場合」飆罵三字經,但因黃男身體確實有其自述的病變等問題,因無法久站又遭翁男驅趕,在這樣的狀況下脫口三字經,應為發洩情緒的氣憤之詞,而非針對翁男人格,所以並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因而判處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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