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法院報》報導,原告當時在法庭上指出,兒子平時由前妻負責扶養,但對方總是阻撓他與孩子碰面,多年來遲遲未能見上兒子一面,才會試圖與學校聯絡。這位父親表示,自己曾向班主任詢問兒子在學的情況,但都僅能得到粗略的回覆,未能得到各科目段考成績等細節,他為了更能掌握兒子學習的情形,兩度提出加入班群卻都被拒絕,於是向法院提告校方侵犯監護權。
對此學校聲明,未能讓這位父親進群,是在徵求原告兒子的意見後所做的決定,此外學校也沒有義務讓家長進入班群。他們補充,即使原告未能加入至群組,依然可以透過班主任與其他校園單位得知兒子的在學表現,並表示當時已明確向這位父親據實以報,拒絕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審酌,原告自申請入群遭拒後,就未再向其他任課老師和校方詢問兒子的狀況,同時該名同學作為國中生,已能夠針對日常生活清楚闡述自身想法,屬自主判斷後做出的决定,因此認定學校並無過失。另外,這位父親雖強調自身的探望權受損,但學校是傳道授業的場域,不須解決私人的家庭糾紛,最終駁回原告的請求。